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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宣传费报账须知

发布日期:2012-07-11    作者:财务处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(2014年6月第三次修订)

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宣传费的报账审核,根据财务处近期在职工报销招生宣传费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,特提出以下报账须知,望大家遵照执行:

1.所有经费报销均应按照学院《经费使用及财务报账管理办法》执行,报销发票的具体要求点击此处查看

2.电话费补助必须凭票报销,要求凭由售卡充值单位开具“通信业”定额发票或抬头为我院全称的机打发票报销;

3.职工本人宣传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发票(如火车票、长途汽车发票、过路费发票等),凡票面上没有打印出发地、出发时间、到达地、到达时间的,必须在发票背面标注清楚以上要素;职工自驾车前往的,除郑州市区及郑州周边距离较近的市县,其他地方要求往返均走高速公路,以过路费票据显示时间作为判定外出宣传天数的依据,所报路程公里数要真实填写,并提供正规的加油发票作为公里补助的辅助说明。

4.职工招生宣传的出发日期、宣传天数,必须与所贴交通费发票上标注的出发返回日期一致,不得多算。如果是当天中午12点以后出发,必须按0.5天算。如果宣传费报销单和所贴发票日期不符,不予报销。

5.长条形的长途汽车发票(如下图),在粘贴的过程很容易被遮挡金额,这种发票请务必倒着贴,将有大写金额的一侧放在右边以防被遮挡。

6.请大家一定要按照我处发布的《教职工报账教程》(点击此处查看)认真细心填写和计算金额,所有财务凭单填写时均不能涂改,一旦填写错误,则必须重新填写、重新走一遍签字流程。

财务处

2011年7月6日